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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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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顺德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妥善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现为广东省户籍,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以下简称“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本办法不适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缴费年限和缴费办法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工作时间经审核确认后,可根据本人需要及经济承受能力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原工作年限。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从经核定的最早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只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按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不作为计发地方养老金的年限,不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限依据。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及比例。
1.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比例和利息计算办法按照当地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规定执行;
2.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后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为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利息从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后的一次性缴费起始时间至缴费之月止,按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银行执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一次性缴费的费用来源。
一次性缴费全部由申请人承担。其中已按粤府办[1994]90号文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制度并已缴费的申请人,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用于抵扣缴费额,只缴纳差额部分。
三、个人账户记录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清一次性缴费的全部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个人账户按照一次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记录:
(一)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工作年限,记录比例为11%(本金及利息);
(二)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工作年限,记录比例为11%(本金及利息);
(三)2006年7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记录比例为8%(本金及利息)。
四、首次参保时间
申请一次性缴费并按规定缴清全部费用的人员,申请前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首次参保时间不变;申请前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
五、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的,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粤府办〔2008〕76号)以及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粤劳社函〔2008〕2092号)的规定执行;其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办理。
六、待遇计发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达到粤府〔2006〕96号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