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法[2009]2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24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非居民所得税征管范围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文件规定的管辖范围受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对于工作中出现的因管辖范围引起的争议事项,应通过法制部门上报市局,由市局协调解决。
二、关于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通知》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号
)规定,对非居民在中国纳税义务负有征管职责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属于源泉扣缴的是指扣缴义务人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区县局、分局、税务所;其他的是指非居民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区县局、分局、税务所。
三、关于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
根据《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