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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收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收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征[1997]124号 1997-12-05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浙国税征〔2005〕22号规定,从2005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地税发[2007]69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浙江省地方税收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地方税收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行为,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办税能力和办税质量,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依法治税为原则,通过对纳税人分类管理的办法,突出纳税检查的重点,增强针对性,实现以最少的人力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促进纳税人自觉履行申报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缴纳地方税收的所有企业(或单位)类纳税人,个体工商业户是否参照执行,由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决定。

三、分类依据和标准

(一)分类依据

按照纳税人依法纳税程度进行分类,具体依据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纳税档案、偷抗税款及违法情况、财务管理水平等综合情况划分为A类纳税户、B类纳税户、C类纳税户。

(二)具体标准

1.A类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纳税申报及时率100%;
(2)欠税率在5%以内;
(3)计算差错率在2%以内,且差错税额不超过5万元;
(4)纳税档案完好率100%;
(5)轻微的税收违章行为不超过一次,且未发生偷税行为;
(6)企业规模: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营业额在18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的年营业收入15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
(7)企业财务制度健全,能严格按照“两则”正确核算盈亏,并按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专职的财务人员或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帐;办税人员经上岗培训,考核合格。

2.B类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纳税申报及时率达到80%以上;
(2)欠税率在40%以内;
(3)纳税档案完好率达到60%以上;
(4)轻微税收违章行为不超过两次,且如果发生偷税行为,以偷税金额未达到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为标准,未发生抗税行为;
(5)企业规模:工业企业的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8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
(6)企业财务制度较为健全,能按照“两则”核算盈亏,并按时报财务会计报表;或者能依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按规定的预征率计算企业所得税;有专职的财务人员或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帐;办税人员经上岗培训,考核合格。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C类纳税人:
(1)申报及时率80%以下;
(2)欠税率超过40%;
(3)纳税档案完好率60%以下;
(4)轻微的税收违章行为达到三次以上或情节严重,偷税金额达到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
(5)发生抗税行为的;
(6)财务核算混乱或未按规定建帐的;
(7)没有经税务机关考核合格的办税人员。

(三)有关计算公式及定义解释

1.申报及时率=各税种实际按期申报次(份)数之和/各税种应申报次(份)数之和
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纳税申报的,计入实际按期申报次(份)数;

2.欠税率=纳税期内欠税金额/纳税期内应纳税额
欠税金额、应纳税额以每月累计计算;

3.纳税档案完好率=完好档案资料数/档案应有资料数
纳税档案应包括:税务登记表、各税种申报表、完税凭证、检查表、发票购领证、发票存根、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保存的其他涉税资料;

4.计算差错率=差错税额/应纳税额

5.轻微的税收违章行为是指除偷、抗税案件以外的其他违章行为,情节轻微被税务机关处以2000元(含)以下的罚款,且在限期内改正的;情节严重的税收违章行为是指被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或者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

6.偷税金额达到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是指偷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

四、分类管理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时间确定为每年的4月份以前,纳税人按照分类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个月内,依照纳税人分类管理具体标准进行逐项考核、综合评定。新办企业原则上划为B类,一年后再给予评定。

对已确定的A、B类纳税户在后期管理过程中,如发现A类纳税人降到B类纳税户标准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则按B类纳税户标准管理。如发现A、B类纳税户降到C类纳税户标准中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可直接按C类纳税户管理;除此外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则降级管理。

(二)认定程序

1.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到办税大厅或基层征收单位(指尚未实现税收征管新模式转换的基层税务机关,下同)领取《地方税收纳税人类别管理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见附件),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