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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1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滥用,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合理原则;
(三)公平公正原则;
(四)公开原则;
(五)程序正当原则;
(六)信赖保护原则;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对照《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基准》作为依据。
第九条 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拟减轻处罚或者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高于或者低于本《基准》规定处罚幅度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基准》所称的“个体”,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
第十一条 《基准》中所称的“首次发现”,是指《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及《基准》施行后,税务机关第一次发现。
第十二条 《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除特别标注不含本数外,均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则及《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

违章

种类

项目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罚款细化标准



一、违





一、违










一、违



1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主动改正的或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期限内改正的。

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不适用本项。

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罚款。

个体超过责令期限仍未改正的。

对个体处以5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超过责令期限仍未改正的。

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不适用本项。

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主动改正的或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逾期3个月以内的。

不予罚款。

逾期3个月以上的。

对单位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期限内改正的。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或者转借、涂改、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逾期主动改正的或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罚款。

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限改期限内办理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发现且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2000元罚款。

发现两次以上且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前,主动改正的。

不予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

簿



9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丢失、损坏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等情节严重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0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提供虚假备查资料的。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罚款。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2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丢失、损坏、擅自销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










三、






三、









三、

1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发现且在当月改正的。

不予处罚。

首次发现但未在当月改正或两次以上发现的。

对单位每逾期一个月处100元的罚款,对个体每逾期一个月处50元的罚款。处理当期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一个纳税年度内有多次(含不同税种)或不在同一纳税年度但属连续状态的多次(含不同税种)逾期申报行为未处理的,视为同一违法行为,合并按处罚金额最大的一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4

偷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次发现但未达到移送标准的

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前补缴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的。

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罚款。

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前补缴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的。

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罚款。

首次发现且达到移送标准的。

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发现的。

未达到移送标准的。


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达到移送标准的。

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5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10万元以下的。

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0万元以上,或五年内有两次以上该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6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首次发现的。

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发现的。

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7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次发现的。


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发现的。

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8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首次发现的。

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发现的。

处以骗取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9

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以暴力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

处以拒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实施两次以上抗税行为的。

处以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0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主动缴纳税款的。

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罚款。

经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缴纳税款的。

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未缴纳的.

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1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首次发现的。


扣缴义务人已补扣缴或已补收税款缴纳的。

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补扣缴或补收税款的。

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5倍罚款。

两次以上发现的。

扣缴义务人已补扣缴或已补收税款缴纳的。

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补扣缴或补收税款的。

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四、违


2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方式特别恶劣,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开展检查的,或者5年内有两次以上该行为的。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3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方式特别恶劣,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开展检查的。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0万元以下的。

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

发票

和完

税凭

证管

理规

定的

行为












五、违









五、违

五、违

25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拆本使用发票的;

3.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4.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5.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涉及发票(其他凭证)在20份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涉及发票(其他凭证)在20份以上50份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涉及发票(其他凭证)在50份以上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6

6.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7.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8.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逾期主动改正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不予罚款。

首次发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首次发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超过限改期限仍未改正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发现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7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携带、邮寄或者运输发票份数在20份(机打票)或200份(非机打票)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携带、邮寄或者运输发票份数在20份(机打票)或200份(非机打票)以上50份(机打票)或500份(非机打票)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携带、邮寄或者运输发票份数在50份(机打票)或500份(非机打票)以上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份数在20份(机打票)或200份(非机打票)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份数在20份(机打票)或200份(非机打票)以上50份(机打票)或500份(非机打票)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份数在50份(机打票)或500份(非机打票)以上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非法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五年内首次发生,有违法所得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五年内再次发生,有违法所得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

五年内首次发生,有违法所得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五年内再次发生,有违法所得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0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私自)印制发票。

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五年内首次发生,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五年内再次发生,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31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涉及发票数量20份以下或者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5个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发票数量20份以上或者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5以上的。

五年内首次发生,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五年内再次发生,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2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罚款。

33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完税凭证数量25份以下的。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完税凭证数量25份以上50份以下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完税凭证数量50份以上,或者5年内有两次以上该行为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纳税担保办法的行为

34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属于经营行为的。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属于经营行为的。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5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6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首次发现的。

处以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发现的。

处以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七、其他违法行为

37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首次发现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发现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38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首次发现的。

处以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发现的。

处以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意义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防止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滥用,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对《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修订并予以公布。
二、公告主要内容
《规则》和《基准》主要通过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解决执法实践中裁量空间过大、尺度不统一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执法公平,预防税收争议,促进纳税遵从。《规则》共15条,定位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和程序性规则。《基准》共七类: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二、违反账簿管理规定行;三、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四、违反税务检查规定的行为;五违反发票和完税凭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六、违反纳税担保办法的行为;七、其他违法行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