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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粤人社函〔2011〕4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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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 粤人社发〔2011〕237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到位,按照《通知》 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制定了《广东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通知》 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幸福广东”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全面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惠民政策。《通知》从政策层面实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为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奠定了基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精心组织,专人负责,严格按照《通知》和经办规程的要求办理,确保这一重大惠民政策尽快落实到位。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广东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 粤人社发〔2011〕237号,以下简称《 通知)}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直接纳入人员

(一)申请。

由直接纳入人员原所属单位或者本人(委托人)携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档案原件,有退休证的应提供退休证,向原所属单位所在地(以下称受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企业未参保人员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 (一式三份)。

(二)受理。

受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申请材料完整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缺少申请材料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回执》说明原因。

(三)审核。

受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出具《 受理回执》 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核,在《企业未参保人员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 出具审核意见。

(四)公示及审批.

申请人资格审核完成后,受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审核结果在当地公示7 天,确认无异议的报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审批。

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

(六)资料移交。

在收到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后2 个工作日内,受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同意直接纳入申请人的《 企业未参保人员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 及相关材料移交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不同意直接纳入的材料退回申请人(原所属单位或委托人)

(七)核发待遇。

受理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接收审核材料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