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1-4-18 闽地税政二[2001]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各地执行以来,对促进我省个人所得税的管征工作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近接省政府关于农电“两改一同步”工作会议纪要,称一些地方对“异地施工单位在申报营业税时被征收2%个人所得税…,…违反税法规定的予以纠正”。为进一步做好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管征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纳税人和应税项目的认定工作。认定纳税义务人和应税项目是个人所得税管征工作的前提条件,务必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和《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