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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结合深圳市实际税收工作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最多跑一次”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对《“最多跑一次”清单》所列事项,纳税人可通过网站查询相关办税指南,根据指引进行办税。
三、深圳市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内容,并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布。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五、《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及《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第一批)》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的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xls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深圳市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切实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最多跑一次”清单》)。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是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春风行动”,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举措,是对广大纳税人的一项郑重承诺。
二、公告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编制《“最多跑一次”清单》是其中优化纳税服务的措施之一。2018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要求各省税务机关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基础上形成本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
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内容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次”清单》包括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文书类等5大类116个事项。
四、深圳市税务局将分批推出“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
深圳市税务局将持续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及时推出便利化办税措施,分批公布新增事项并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最多跑一次”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及<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第一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的公告》同时废止。
六、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备注

1

报告类

扣缴税款登记

2

自然人纳税人信息采集

3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4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5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6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7

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9

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1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12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13

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送

14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15

发票类

发票票种核定

16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万元以下)

17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18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19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20

发票领用

21

发票退回

22

代开增值税发票

23

发票验旧

24

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25

发票认证

26

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27

发票缴销

28

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29

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30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取得的不动产

31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取得的不动产

32

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33

申报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3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35

增值税预缴申报

36

申报类

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年度清算申报

37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38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39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40

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41

电池消费税申报

42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43

涂料消费税申报

44

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45

车辆购置税申报

46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47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48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49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50

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5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52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53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54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55

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56

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12万元以上申报)

57

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季度申报)

58

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申报)

59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60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61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申报

62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消费税申报

63

房产税申报

64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65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66

耕地占用税申报

67

资源税申报

68

印花税申报

69

车船税申报(车辆车船税申报)

70

车船税申报(船舶车船税申报)

71

扣缴车船税申报

72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73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74

委托代征申报

75

申报类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76

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77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78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

79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80

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81

关联申报

82

国别报告

83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报送

84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85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报送

86

特别纳税调整自行调整

87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88

预约定价安排申请

89

一般反避税调查延期申请

90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91

备案类

增值税优惠备案

92

消费税优惠备案

93

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

94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95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96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报告

97

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报告

98

出口退(免)税备案

99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100

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

101

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102

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备案

103

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提醒服务

104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105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106

资源税优惠备案

107

印花税优惠备案

108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109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110

证明类

完税证明开具

111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12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113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114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115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116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