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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6-14 国税发〔2000〕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2〕44号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保证中央铁路运营业务应纳营业税的足额缴纳,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各中央铁路运输企业从事运输业务而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运营收入(包括优质优价收入、快运业务收入),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