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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12月23日  粤府办〔2008〕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6月3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决定》 ( 粤府〔2021〕37号规定,实施期限2023年6月30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为实现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省内无障碍转移,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对应原则。参保人在各参保地按规定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本人缴费情况按规定计发。
(二)责任共担原则。各参保地要负责保管好参保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分段计算应承担的养老待遇支付责任。
二、适用对象
(一)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适用本办法。
(二)参保人跨省(区、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