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 【全文废止】
2009-05-25 穗地税发〔2009〕1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关于“大学生”的内容和其他涉及“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内容废止。“大学生”的政策改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0〕84号
)执行;
“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内容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执行,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09〕4号)精神,积极发挥税收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增长,促进我市就业稳定,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市局按照就业创业主体分类梳理了《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今后国家如进行税收制度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大学生
一、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给予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一)相关政策规定
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办理税务登记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没有办理的不需提供);
3.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
5.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个体、合伙的纳税人提供);
6.《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填报或到地税登记分局办理“免填表服务”;该表可在地税登记分局前台领取或访问广州地税网站(互联网网址:http://www.gzds.gov.cn)下载税务登记相关的表格自行打印填报)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三)办理程序
大学生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及属下各登记点、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时可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下岗失业人员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享受减免税期限最长为三年。
(二)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1.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没有办理的不需提供);
(3)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
(5)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注:个体、合伙的纳税人提供);
(6)《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广州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中有效的失业登记记录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填报或到地税登记分局办理“免填表服务”;该表可在地税登记分局前台领取或访问广州地税网站(互联网网址:http://www.gzds.gov.cn)下载税务登记相关的表格自行打印填报)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营业执照副本。
(三)办理程序
1.下岗失业人员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及属下各登记点、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持有《广州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中有效失业登记记录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可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下岗失业人员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免税手续。办理申请减免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三、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暂按每人每年4800元。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享受减免税期限最长为三年。
(二)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营业执照副本;
6.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原件及复印件;
8.《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9.《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预核定(清算)减免税表》。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免税手续。办理申请减免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军队转业干部
四、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创业,凡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应按照新开办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1.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没有办理的不需提供);
(3)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
(5)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个体、合伙的纳税人提供);
(6)《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填报或到地税登记分局办理“免填表服务”;该表可在地税登记分局前台领取或访问广州地税网站(互联网网址:http://www.gzds.gov.cn)下载税务登记相关的表格自行打印填报)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一份;
(6)安置地军转部门(县级以上人事局或军转办、军转中心)的证明原件。
(三)办理程序
1.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及属下各登记点、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军队转业干部办理税务登记后,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免税手续。
五、鼓励新办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6.安置地军转部门(县级以上人事局或军转办、军转中心)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
8.企业与招用的转业干部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免税手续。
城镇退役士兵
六、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可给予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 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应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3.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1.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没有办理的不需提供);
(3) 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
(5) 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个体、合伙的纳税人提供);
(6)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填报或到地税登记分局办理“免填表服务”;该表可在地税登记分局前台领取或访问广州地税网站(互联网网址:http://www.gzds.gov.cn)下载税务登记相关的表格自行打印填报)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
1.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及属下各登记点、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办理税务登记时可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城镇退役士兵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上述材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免税手续。
七、鼓励新办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给予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一)相关政策规定
1.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2.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3. 新办企业是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二)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4. 营业执照副本;
5. 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7.《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 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
9. 企业与招用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 当年新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证明;
11.与申请减免项目有关的资格认定证书、证明等。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随军家属
八、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可给予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按照新开办的企业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享受新开办企业优惠政策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随军家属只能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二)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1.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没有办理的不需提供);
(3)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
(5) 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个体、合伙的纳税人提供);
(6)《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填报或到地税登记分局办理“免填表服务”;该表可在地税登记分局前台领取或访问广州地税网站(互联网网址:http://www.gzds.gov.cn)下载税务登记相关的表格自行打印填报)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 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雇工8人以上的需提供);
(5) 税务登记证副本;
(6) 营业执照副本。
(三)办理程序
1.随军家属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及属下各登记点、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随军家属办理税务登记后,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九、鼓励新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如果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随军家属只能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二)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 《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4. 营业执照副本;
5. 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 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 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
8. 企业与招用的随军家属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免税手续。
残疾人
十、鼓励残疾人个人就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或承租经营、举办独资或合伙企业,可给予减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一)相关政策规定
1.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4. 残疾人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二)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1.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没有办理的不需提供,但申请国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必须提供);
(3) 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
(5) 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个体合伙的纳税人提供);
(6)《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填报或到地税登记分局办理“免填表服务”;该表可在地税登记分局前台领取或访问广州地税网站(互联网网址:http://www.gzds.gov.cn)下载税务登记相关的表格自行打印填报)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营业执照副本;
(6)税务登记证副本;
(7)定期定额缴纳税费核定(调整)通知书。
3.办理减免税备案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1. 残疾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及属下各登记点、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可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 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3. 营业税的减免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需办理备案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提供劳务等收入证明资料应留待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十一、鼓励残疾人个人就业,对残疾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给予减免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1)对残疾人员本年减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幅度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情况来确定,具体暂定为: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不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减征5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6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减征4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100,000元至150,000元(含150,000),减征3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150,000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减征2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超过200,000元以上的,减征10%。
残疾人员同一所得跨越以上各个收入区间的,实行全额累退适用减征比例,不得分段计算。
对于当年新招用的残疾人员没有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作为参考数据的,当年一律按照30%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可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再按本条规定计算减征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