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的通知 【全文废止】
1997-09-29 穗地税发〔1997〕2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已经1997年8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
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
USHUI.NET®提示:根据穗府[2008]13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为合理调节土地使用的收益,有利于调控和引导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市区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我市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市区应税土地,按其经济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市政设施、城市发展规划以及土地价值的高低等因素分为七个等级,具体划分为:特级土地、一级土地属市中心区;二级土地属次中心区;三级土地属一般市区;四级土地属近郊区;五级土地属中郊区;六级土地属市规划引导发展区域和远郊区。各等级的标准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特级9元、一级8元、二级6元、三级4元、四级3元、五级2元、六级1元。
二、凡以道路、街道名称列级的,以该道路、街道两侧门牌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未列级别的道路、街道的用地,按其座落所在地(或行政辖区)等级计算。
三、调整土地分级标准如下:
(一)特级土地(属市中心区一级商业地段)。署前路(中山一路口至庙前直街之间路段)、北京路(新大新公司至大南路口之间路段)、人民南路(十三行路口至西堤二马路口之间路段)、西濠二马路、西堤二马路、上九路、下九路、第十甫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