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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期货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期货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7〕158号 1997-10-09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各地反映,现将商品期货交易企业所得税税收处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提取准备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1996]201号 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原则上应据实扣除.因此,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按财务规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应依据税收法规规定将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以准备金的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
二、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购置为期货交易服务的通讯设备和电子计算机,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折旧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上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得少于5年.
三、期货交易所交纳监管费的问题.期货交易所交纳的监管费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资本市场】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