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1〕1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并重新发布
各市、州税务局,省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1〕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当前各地在贯彻实施新《
征管法》中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领会和把握“
通知”精神,正确处理实施新《
征管法》中与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各单位要按照总局关于“在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税收征纳行为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新《
征管法》实施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新《
征管法》有不同的规定,适用新《
征管法》”的原则要求,正确处理税收征管活动中新旧法律衔接的具体操作问题,真正做到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税。
二、准确划定各类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时段,严格按照新旧法律的适用时间界限确定其法律责任。由于税收检查和税款追征等追溯时间跨度较长,新旧法律的衔接也将有一个较长的时期。各单位在进行纳税检查及追究法律责任时,要按照2001年4月30日以前和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时间界限,分别计算违法税款数额,按照所适用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制作处罚文书时也要分别引用适用法律依据,切忌简单化。凡因工作简单、粗糙造成的不良法律后果,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