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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75 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1]111号,现就上海市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本公告第二、三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