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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0〕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自2013年7月4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 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