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第一条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现决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