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府办〔2011〕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 穗府办[2015]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修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一)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就业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在本市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也可以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须同时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并可以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按4%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选择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按10%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率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