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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参与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评定工作房地产(资产)评估机构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参与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评定工作房地产(资产)评估机构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财(税)发〔2013〕5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文件)的公告》 ( 2020年9月2日)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制度)文件的公告》 ( 2021年8月4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房地产(资产)估价机构数量持续增多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充分发挥房地产评估市场活力,更好服务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保障我区存量房交易税收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经研究,决定对参与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评定工作的房地产(资产)估价机构不再限定具体企业名单。各市、县税务部门可以依据当地工作实际和评估工作需要确定房地产(资产)估价机构参与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评定工作,并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