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4-16 厦地税发[2008]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三、五款,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各区财政局、象屿保税区计财局、火炬高新区计财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