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9]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理顺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地区经营是指建筑安装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区市、县(区)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建筑安装劳务。
二、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条件,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安装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文件执行。2008年底之前成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三、考虑到我省建筑安装企业的整体盈利水平,核定征收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全省统一调整为10%。各地不得以各种方法变相提高或降低应税所得率。
四、所在地(企业注册登记地、下同)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时,一律不得对其实行按一定比例预征企业所得税。对开具外经证外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做好项目登记,加强跟踪管理。
有关外经证的开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加强对所辖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管理,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原则上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帐征收。
六、建筑安装企业在所在地之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在施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
办理项目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五)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六)如实行承包的,需提供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七)所有银行账号证明,并注明收入结算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