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10年)》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穗地税函〔2010〕1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10年)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对我市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年金的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4号
,以下简称“694号文”)第五点规定,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一)关于“适用税率”的确定
694号文第五点“适用税率”查找方法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查找方法一致。
根据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薪金收入额(不包括企业缴费年金)减除个人按规定缴付的月均“三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下同)和法定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查找确定适用税率。
(二)关于补缴税款的计算
该职工当年度应扣缴税款=当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年金×适用税率
二、关于个人取得独生子女奖励金的征税问题
单位根据《印发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9]12号)规定,对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人员,按月发放给个人的独生子女奖励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在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受让限售股再转让行为是否征税问题
由于个人在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受让限售股行为,并未改变其原非流通股股份性质,仅限售股持有人发生变更,因此受让人再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