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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政办发[2002]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自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00]56号)下发以来,全省社会保险费已基本改由地税部门征收。但目前仍有一些地区存在着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两家征收现象,影响了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降低了征收效率。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我省境内的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及其他负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个人的社会保险费一律由地税部门征收,并由地税部门行使征收、检查、行政处罚以及清理欠费等职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负责地承担起全省所有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严格执法,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