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3-10-28 财税〔201381

优策网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捐赠所得;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