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地税三字[1998]1号 1998-3-31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继续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演出市场的税收管理,加强演出市场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71号《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1994]98号)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剧等,下同)
而取得报酬的演职员(包括演员、乐手、编剧、导演、灯光、音响、化妆、设计、美工等与演出有关的人员,以下统称溜职员)是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全部报酬,为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第三条 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活动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
按月缴纳
个人所得税;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活动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
个人所得税。
上述报酬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及有价证券。
第四条 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单位和个人是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支付演职员报酬的同时,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规定扣缴
个人所得税,并付给纳税义务人完税凭证。
第五条 演出、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向演出经纪机构、影视、音像制品制作、出版机构或个人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制作许可证》时,应将演出经纪机构、影视、音像制品出版制作机构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等情况同时抄送演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条 演出单位和个人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影视、音像制品制作、出版机构领取《制作许可证》或变更以上证件内容的,必须在领证三十日内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每次演出活动前,持演出合同、演出计划(时间、地点、场次)等材料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并在每次演出活动两日前将上述材料及演职员报酬分配方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演出活动批准复印件报送演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上述材料内容如有变化,除按规定程序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审批外,应在演出活动开始两日前将新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八条 组织社会福利性募捐的义务演出活动,主办单位须持当地民政部门、文化管理部门的批件在演出活动开始七日前将演出活动的财务预算情况报送演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
第九条 支付给演职员的报酬,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以转帐形式,通过演职员所在单位(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支付的,由主办或承办单位报经演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演职员所在单位(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
即为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并按实际支付给演职员个人的报酬代扣
个人所得税。
外省、市、自治区来我区演出的演职员按上述方式取得报酬的,须由承办演出经纪机构出示演职员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