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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10〕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2010〕2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附件4中“营业利润”栏内“减免税额”,是指因非居民企业按税法规定在我国构成机构、场所,而按税收协定有关条款规定尚不构成“常设机构”所发生的未征税税额。
二、《通知》附件4中从“独立个人劳务”至“支付给学生的教育或培训费”等5个栏目,属于地税机关填报项目。
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操作规程》 ( 辽国税发〔2009〕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