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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机关委托代征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机关委托代征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年7月27日             穗地税发〔2006〕1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和《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委托代征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委托代征资格审核程序

(一)提出代征意向

业户提出代征意向时,应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基层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第一次提出代征意向的业户,应提供:

(1)《委托代征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委托代征协议书》一式三份;

(3)《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业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续办业户,应提供:

(1)《委托代征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委托代征协议书》一式三份;

(3)上年度核发的《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证书》原件。

凡复印件均加盖业户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

(二)受理

业户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基层税务机关对符合要求的进行文书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