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税[2010]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沪财税〔2015〕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 沪财发〔2020〕8号
)规定,从2020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28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九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2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9〕124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本市区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应提供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
1.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书面报告;
2.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3.组织章程;
4.申请前三年(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登记年限)的资金来源(包括总收入)、使用情况(包括总支出和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财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情况,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按《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