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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苏地税函〔2009〕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9号定,第二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2号规定,第二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6〕6号规定,第二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第二条失效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就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效率,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建立项目清算评估机制。主管税务机关对所有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在进行清算项目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清算方式。

二、对需要进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在下列规定的幅度内,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并报省局备案。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