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后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后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9〕102号 1999-05-26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40号)的有关规定,全国城市信用社在1999年底前,要完成清理整顿和规范改造工作。现对城市信用社在清理整顿和规范改造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企业所得税、财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清产核资中有关所得税、财务处理问题城市信用社在清理整顿和规范改造工作中,要按国务院的要求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凡与税收、财务处理相关的项目,都要按规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或审批)。有关税收、财务处理规定,可按照1996年开展的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组建商业银行后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对符合组建城市商业银行条件的城市,要按国家的有关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商业银行的组建工作。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完成城市商业银行组建工作的,可执行城市商业银行的所得税、财务处理规定;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未完成城市商业银行组建工作的,仍执行原城市信用社的所得税、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