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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对《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公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收到《反馈表》后,应及时核对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三、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至十二条、第十七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四、将第七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云办税厅”修改为“河北省网上税务局”。
五、删去附件1、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正)

现将《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8日

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化程度,深入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区域经营,是指已纳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可以不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第五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

第二章 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

第六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纳税人填报《报告表》,应一份合同对应一份《报告表》,或一份合同对应多份《报告表》。
第七条 纳税人可以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登录税务机关办税系统,自主填报《报告表》,提交成功后即办理完毕。
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不便的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报告表》。
第八条 纳税人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首次办理经营地涉税事宜时,办税系统主动提示纳税人确认相关信息,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首次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在金税三期系统内为纳税人办理报验。
第九条 纳税人应在有效期内开展跨区域经营。跨区域经营有效期依照合同执行期限确定。
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