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13-7-31 赣地税发[2013]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第六条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切实规范税收执法,有效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征管工作现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承揽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对建筑安装业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和项目依法征收,做到依据充分,计税准确,征管规范。
三、在我省境内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税务机关为工程作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缴纳,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不得重复征收。
四、对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财务会计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并且准确、完整地对工程作业进行会计核算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但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附征率,下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