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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等四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等四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企所〔201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国税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现将高新技术等四类企业出具相关财务指标年度专项审计报告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专项审计要求
自2009年起,凡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由中介机构出具相关财务指标年度专项审计报告,报告格式参照《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规范格式》。
(一)高新技术企业
1.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及明细;
2.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
3.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总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
4.其他费用占企业研究开发总费用的比例。
具体内容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 国科发火〔2008〕362号)。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
2.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
具体内容参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