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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部分条款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部分条款修订】

国税发[1994]2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

第三条修改为:三、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表一、表二、表三不统计在省税务局汇总表内,但统计表和案例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时应当同时报送省税务局备案。

附件第二条修改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以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统称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制定的有关税务稽查的工作制度、办法,应及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务必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工作报告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上报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工作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评比。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工作报告制度的要求,每半年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二个案例;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每半年至少报送一个案例。
三、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表一、表二、表三不统计在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汇总表内,但统计表和案例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时应当同时报送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备案。 修改为:三、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表一、表二、表三不统计在省税务局汇总表内,但统计表和案例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时应当同时报送省税务局备案。
四、今年1-9月稽查机构和工作情况,各地请按附表要求,于11月3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请各地严格按照本通知及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附件:《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表一、表二(1)、(2)、(3)、(4),表三(1)、(2)
1994年10月22日

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