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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年9月4日财税[2006]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 国办发明电[2006]26号精神,现就家禽养殖业相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l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五、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