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财税〔20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7月13日)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川财法〔20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程序
符合财税[2009]124号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分别向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提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
二、申请时间
(一)2010年初次申请的。
公益性群众团体于2010年5月1日至7月31日向财政、税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鉴于财税〔2009〕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