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3]1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财税法[2007]73号)规定,第六、八、九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地来甬从事建筑安装业务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外地来甬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我市(大市范围)设立的分公司、办事处(以下简称“外地建安企业分支机构”),符合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条件的,应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外地建安企业分支机构在我市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具备独立经济核算条件,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