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号:国税外函〔1998〕20号 发文日期:1998-02-03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完善涉外石油税制,解决当前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将几个海洋石油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境内生产的原油销售款存款利息收入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外国石油公司将在华取得的原油销售款,汇入境外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属于与其在中国境内从事的合作油田经济活动有实际联系的利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在华缴纳
企业所得税,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二、关于管理费征收
营业税问题。
根据标准石油合同的规定,海洋石油总公司在勘探、开发、生产阶段可按规定的标准,向外国作业者收取管理费,海洋石油总公司向外国石油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