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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现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年第27号)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破产清算所得以及获得的捐赠等,不计入其应征所得税收入。
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注册资本金收益、存款利息收入、购买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和中央直属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 2月31日止,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