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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3〕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第一条第7项 、第二条第3项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予以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2014年南京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青奥会)、2013年南京第二届亚洲青年运动会(以下简称亚青会)和2013年天津第六届东亚运动会(以下简称东亚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青奥会组织委员会、亚青会组织委员会和东亚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统称组委会)的税收政策
1.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包括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2.对组委会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4.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5.对组委会按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或东亚运动会联合会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6.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7.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