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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2018-06-15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契税有关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定,自2021年9月1日起,第三条废止
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将财产行为税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有关问题
(一)因租赁纠纷未收到租金的房产税问题。对因房屋租赁纠纷未收到租金的房产,应由房产所有人按房产余值及时申报缴纳房产税。
(二)商品交易专业市场收费的房产税问题。在商品交易专业市场管理中,对假借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名义取得租金的,其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限额的收费,或虽在限额内但并未开具发票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收取的费用,应据实作为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
(一)无法(受限)使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但实际有部分或全部无法使用的,以及使用功能受限的土地,纳税人均应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其用地方面的纠纷或困难不得影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