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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55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同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