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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委托国税部门代开发票代征相关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委托国税部门代开发票代征相关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3.09.30 宁财〔税〕发〔2013〕7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文件)的公告》 ( 2020年9月2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

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自治区财政厅委托国税部门在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代征相关税(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对临时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业务,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增值税起征点以下除外)的同时,代征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和文化建设事业费。

二、委托方式

自治区财政厅委托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代征代开发票的相关税 (费),并与自治区国税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各市、县(区)财政局不再与国税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三、手续费的支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代征代扣手续费结算工作,按季度支付代征手续费。手续费相关标准按照财行(2005)365号文件执行,由同级财政承担。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个人所得税为代征税款的2%,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为代征税(费)款的5%。

四、收入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