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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发票等凭证遗失声明作废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发票等凭证遗失声明作废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年7月26日 穗地税发〔1999〕3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第二条中“为便于加强管理……《信息时报》“地税之窗”专栏”以及第四条第(二)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市局研究制定出《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发票等凭证遗失声明作废暂行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发票等凭证遗失声明作废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纳税人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发票,扣缴义务人遗失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代征单位(个人)遗失税收完税证,应于三天内(遗失发票的应于当天)按规定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为便于加强管理和方便遗失者办理遗失声明作废手续,特规定:广州市区内的遗失者声明,一律登载在《信息时报》的“地税之窗”专栏,广州市属县级市的遗失者声明,登载在当地县级市报或上述《信息时报》“地税之窗”专栏。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遗失者已按本办法第二点规定办理,并出具登载其遗失声明作废的上述报纸的,可接受其申请补发(领购、领用)遗失的地方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发票,或者代扣收税款凭证,或者税收完税证。

四、遗失者办理上述有关证、票的登报声明作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