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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2014-12-28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精神,以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作如下调整:
1.南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402元/月;
2.其他设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按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12%的幅度内口径计算并执行。
以上标准自2014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自始无效。
特此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8日


关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2014年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