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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取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取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9年1月13日 穗地税发〔1999〕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我局曾在1998年12月以穗地税发〔1998〕359号文转发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取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1998〕52号),现根据市物价局的建议,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穗地税发〔1998〕359号文第一点与《广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取保证金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出入,应停止执行。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设立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收取保证金的项目名称(统一定为:①纳税保证金;②发票保证金),以及收取标准、范围、法律依据等(见附件四),同时抄报给我局;不论目前实际有无收取保证金,均应申请两种保证金立项,市地税各分局已将汇总表填妥上报给我局,不用再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