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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搞好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使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管证》的适用范围
《外管证》用于纳税人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税款的清缴、申请领购、代开发票和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二、《外管证》的管理机关
县(市)区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是《外管证》的管理机关(以下“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县(市)区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外管证》的开具、缴销等税收管理事宜;纳税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外管证》的报验登记等有关税收管理事项。
三、《外管证》的有效期限
《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四、《外管证》的开具管理
纳税人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有关证件资料,向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
纳税人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的附件1中第5种文书式样为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加盖税务局(分局)印章。
(一)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其复印件;
2.外出经营事项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复印件全部要求加盖纳税人印章)。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从事建筑劳务的,还须提供下列资料:
1.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2.总机构出具的该项目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三)《外管证》的开具要求:
1.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外出经营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或经补充后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予受理,并核发《外管证》。
2.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如果纳税人外出经营涉及多个不同的县(市)区的,则需要开具多份《外管证》。《外管证》在不同的外出经营地之间不具有通用性。
3.纳税人(除建筑安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到同一地从事外出经营活动的,应“一次一证”申请开具《外管证》;
4.建筑安装企业纳税人,按照“一项(即:一个工程项目)一证” 的原则,申请开具《外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