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武地税发[2008]1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和失效废止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近期,接到部分纳税人和税务工作人员询问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执行问题。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税负公平、合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市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请示省局同意,将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如下,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对出租住房的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和省局鄂地税发[2008]55号以及市局武地税发[2008]73号文的规定: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