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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年1月10日                                            财税[2007]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规定,第三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食用农产品范围按商建发[2005]1号文件执行。
二、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三、各地要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