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0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19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按照《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要求,加强对服务单位以下五个方面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注意收集使用单位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服务单位和报告省局。定期向使用单位发放《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并以此为依据汇总整理《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汇总表》(附件1)于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上报省局。
1、 专用设备销售情况;
2、 培训情况;
3、 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