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5〕56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11-03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废止第一条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消费者销售二手机动车其售价超过原值的,销售方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销售方免征增值税。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二手车经营的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在我省具体实施办法出台之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省局粤国税函[2005]424号转发)的规定精神,现对二手车经营税收征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指经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下同),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均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